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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征订及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7年05月24日作者: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征订及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5-24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律发通〔2007〕17号


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征订及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

  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律发通[2006]3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全国律协统一制作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征订工作开始,现将实习证征订及使用管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习证征订

  1、征订方式

  实习证的征订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对全国律协负责。各地市级律师协会负责将本地区各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数字进行汇总后一并将申领实习证款同时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将本省实习人员情况进行汇总,填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申领表”(附件二),上报全国律协。

  全国律协负责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上报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申领表”交付生产厂家。

  2、实习证价格

  实习证每本工本费4.50元,不含邮资、包装费用。

  3、实习证的发放

  实习证生产厂家为“北京市西域广角文化艺术中心”,实习证将由该厂家通过邮寄方式直接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将实习证发放到各地市律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到实习证后,将实习证以及厂家先行垫付的邮资、包装费用汇至该厂家帐户。

  二、实习证管理

  1、实习证编号

  实习证编号共由14位数字代码组成,分6个部分。1、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为2位(见通知附件一);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区代码为2位(各省自定代码并上报全国律协备案);3、取得实习证时间代码为4位(前2位代码是年,后2位代码是月份);4、性别代码为1位(男性代码为1;女性代码为2);5、申请实习类别代码为1位(专职代码为1;兼职代码为2);6、实习证序号代码为4位(0001-9999)
  例:江苏省
  A:10XX0703110001
  10(省)XX(地区)07(年)03(月)1(男)1(专职)0001(实习证序号)
  B:10XX0703220002
  10(省)XX(地区)07(年)03(月)2(女)2(兼职)0002(实习证序号)

  2、实习证管理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实行全国统一制作、统一发放,因违反《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全国律协将收回其实习证,并将其实习证编号注销。

  对实习人员实习证遗失的,地市级律师协会应将原实习证编号注销,补发的实习证应重新编号,并记录在册,上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3、实习证档案上报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征订下一年度实习证的同时,须填写“实习人员名册汇总表”(附件三),上报全国律协备案。

  4、年度实习证征订时间

  实习证征订时间为每年度的4-5月。

  5、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配套表格使用的说明

  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实习人员登记表》、《实习申请表》、《实习协议》、《实习鉴定书》、《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由全国律协统一制定,全国律协将以上表格登陆在中国律师网,各地律师协会可从中国律师网下载使用。

  汇款帐户
  收款单位:北京市西域广角文化艺术中心
  开 户 行:北京银行东四支行
  开户帐户:201081083 - 40
  联系电话:(010)86528518、13331073766
  传 真:(010)67232239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部
  联系电话:(010)84020228(兼传真)84043207
  联 系 人:孙 莉、姜 蕾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代码
  附件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申领表
  附件三:实习人员名册汇总表


  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配套表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

  根据《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已于2007年2月26日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所使用表格、协议及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样本在中国律师网上公示,我会根据各地反馈意见,对以上表格、协议及结业证样本做了修改,现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所用的表格、协议及结业证书在中国律师网正式公布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需要下载使用。

  联系电话:010?84020228,84043207

  附:
  1、实习申请表
  2、实习协议
  3、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4、实习鉴定书
  5、实习人员登记表



原作者: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